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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推学前教育资助制 困难者每年至少1300元

2012-10-27 |浏览:5292次 | 编辑: 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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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本报讯   广州市将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进行资助,您怎么看?记者从广州市教育局了解到,从昨日起《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提出,广州市户籍、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自身或其家庭存在困难(具体认定标准见下文)的幼儿,每人每年将获得至少1300元的资助。

征求意见至11月4日截止,市民可登录“广州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了解具体内容及提交意见的途径。

资助对象需三个条件

“意见稿”提出,资助工作遵循“先执行,后补助”原则。各区(县级市)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在园本市户籍适龄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元。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各区(县级市)自行制定。市安排经费对区(县级市)给予补助。

按“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意见稿”提出,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意见稿”提出:优先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 广州市户籍;

2. 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意见稿”规定,各区(县级市)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县级市)实际,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具体资助对象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幼儿园不得擅设项收费

对困难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对其他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意见稿”指出,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区(县级市)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结合本区(县级市)实际,提高资助标准。

广州市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县级市)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幼儿(以教育统计手册在园户籍幼儿数为准)的10%、每人每学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县级市)的补助经费,由各区(县级市)统筹用于对应学年资助对象的资助。

“意见稿”提出,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办法由各区(县级市)自行确定。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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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信息:标题:学前教育资助制,作者:黄茜 戴秀文,来源: 广州日报,来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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