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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儿童可申请学前教育资助

2013-07-12 |浏览:5882次 | 编辑: 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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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的意见的通知,决定从今年春季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资助标准,保育教育费超过200元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可享受200元/月的最低财政资助资金。

  此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沈阳已经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覆盖扶困助学资助体系。

  资助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三年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即城市和农村(含县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农村五保供养家庭儿童,孤儿,烈士子女以及残疾儿童。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区域资助范畴之内。

  资助标准

  符合资助对象的最低补助标准为:城市每生每月200元,低于2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资助;农村每生每月100元,低于1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资助。资助月份为12个月,补助资金按实际在园月份计算。

  各区、县(市)、开发区可按照资助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提高资助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具体实施办法需在7月15日前制定出台。

  资助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免后补”的办法。

  入园时,儿童不交纳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超过补助标准的需补交差额部分)。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在入园前,其监护人需向幼儿园及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待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资金将拨付幼儿园或受助对象。

  由于在园儿童流动性大,主管部门将按月统计资助情况,按学期拨付资助资金。适龄儿童转园或退托时,应及时调整资助相关手续,不得重复申请资助资金。

  对因病假、事假等原因未入园超过半个月的,将不拨发当月补助资金,其需要缴纳的保育教育费全额由幼儿家长自行承担。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儿童,幼儿所需要做好调查和统计工作,对于符合资助条件但已经缴费的,要按照资助标准进行退费。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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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信息:标题:,作者: 孙明鑫,来源:沈阳日报,来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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