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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暑期儿童托管:托管班是孩子临时监护人

2011-07-14 |浏览:4727次 | 编辑: 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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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来临,许多家长又开始头疼了,工作繁忙,无暇陪伴放假在家的孩子,总觉不放心。因此,在北京市一些社区里,帮助家长照看孩子的收费托管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但这些机构因缺乏资质监管和市场准入机制,还处于鱼龙混杂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托管场地缺乏安全保障,孩子饮食卫生缺乏监督,补习教师素质令人担忧等。这些问题都极易导致托管家长与托管班之间发生纠纷。笔者就家长感兴趣的儿童托管方面的法律问题,现作如下解答。

  问:国家对儿童托管班有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家长怎样选择规范的托管班?

  答:如果儿童托管班有教育职能,则应适用《民办教育法》的规定,需要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登记。一些收费的托管班,其行为属经营行为,应具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另外,如果托管班为儿童提供有偿的餐饮服务,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供有偿饮食服务的儿童托管班还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问:家长与无资质的托管班签订的托管协议是否有效?

  答:依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家长和托管班签订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愿反映,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属有效合同。尽管一些收费托管班无相应资质,但其存在并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所以家长与之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部分收费托管班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工商、教育等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只是针对托管班,与学生家长无关。托管班以“被工商机关查处”为由不履行合同,受害的是学生家长,家长可要求托管班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这类收费托管班无资质,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无法找其主管部门进行维权,只能诉至法院解决。因此,家长要尽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托管班,否则维权成本较高。

  问:家长如何签订托管协议,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很多缺乏资质的托管班未给家长提供托管格式合同,有些事前还承诺诸多服务内容,但被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时,大都会以协议不重要等为由拒绝。

  但书面的托管协议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证据,是对家长和孩子权利的重要保障。

  为防止托管班在实际托管服务中偷工减料,使招生前向家长承诺的托管服务内容缩水,建议家长就托管班提供的具体托管服务、安全问题及收费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

  问:托管儿童因托管班过失致伤,托管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这些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担责。

  因此,对于10岁以下的孩子来讲,家长既然将孩子委托给托管班,那么托管班就应该是孩子的临时监护人。托管班在收取家长托管费的情况下,一旦孩子在托管班内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托管班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家长将孩子委托给无资质的托管班,那么有可能因自身过错而减轻托管班的赔偿责任。

  问:在托管期间,孩子们互相玩耍、打闹的情况难以避免,在此种情况下孩子受了伤,托管班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若是孩子相互打闹致伤,托管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首先承担责任的应是致害儿童的家长,托管班如未尽到及时制止等义务,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问:无偿服务的儿童托管班未履行其相应承诺,托管班应否承担责任?

  答: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合同法中规定,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无偿的儿童托管班,只有受托人有重大过失时,家长才可根据托管协议索赔。

  (朝阳区人民法院 赵一平)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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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信息:标题:,作者:多啦A梦,来源:北京晚报,来源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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