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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严禁开办高收费"贵族"学校幼儿园

2011-07-30 |浏览:10010次 | 编辑: 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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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陕西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联合制定的《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规定,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

幼儿园选址应设于阳光充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出入口应避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有条件的应预留停车空间。

小学选址应设于阳光充足地段(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相邻居住区可联办

独立居住区居住户数达不到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因居住区居住户数较少或开发商(单位)没有条件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新建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开发商(单位)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配套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严禁办成贵族学校

《意见》中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居住区幼儿园、小学的管理办法,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学)体制创新。

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个人、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其属性和处置资产。新建的幼儿园、小学,属于公办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支持。严禁以各种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举办高收费、“贵族”性质的幼儿园、小学。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依据指导意见制定。(刘振)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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