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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买电话卡将要实名登记 不登记卖卡者最高罚3万

2013-04-12 |浏览:383次 | 编辑: 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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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练情情)随着实名制的临近,个人信息保护更加迫切。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两个规定的制定,释放了强烈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信号,同时对电话实名制制定了严格规定和处罚措施,还要求此前未登记的电话用户要补办登记才能使用。公民可于2013年5月15日前对具体的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不出示证件登记不让买卡

征求意见稿二(指《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如果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征求意见稿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征求意见稿二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并采取便利措施,为本规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补办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二特别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复印用户身份证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

不登记就卖卡最高罚3万

征求意见稿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期间及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后两年内,应当留存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材料。

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依法登记、查验和保护电话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根据征求意见稿二的规定,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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