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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剧也是由来已久的一个剧种,只是大部分人只看里面的内容,却忽略了评剧应该有的那种风格。在专业人眼里,看到的和听到的却是评剧剧种的音乐风格。
汉字是单音节的,有平仄、四声、阴阳之分。汉语是以调辨义的,它本身就具有音乐性。“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
一、是我国传统音乐的基本逻辑
清代徐大椿说:“古人作乐,皆以人声为本,书曰:‘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人声不可辨,虽律吕何以和之,故人声存而乐之本自不没于天下。”
二、自古以来汉族音乐是以语言为依据的
如果对语言规律不了解,是很难创作出音乐来的。只要语言运用的规律存在,那么音乐创作的依据就存在。这几句话直截了当地指出了汉族传统音乐创作中语言与音乐的血肉关系。徐大椿引用了《虞书》中的“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借以说明语言与音乐的关系。这几句话的意思是这样的:诗用语言来表达内心感情,歌所咏唱的是诗的语言,唱词声腔的长短徐疾要依据于咏唱者的节奏变化,用音乐旋律来准确地表现咏唱者的语言声调。通过这四个步骤,一个唱调的创作最终完成了。这四句古语本质地表述了汉族语言与音乐的关系,也可以说是最精辟的汉族音乐的作曲法则。这四句古语的前两句很好理解,不过是“志由诗言,言由歌永”,而后两句“声依永,律和声”却需要注意。我们知道汉语因地域不同,有着方言语音的多样性,所以音乐所依据的语言声调必须是咏唱者所运用的语言声调,而不能以官话和某种通行的语音取而代之。此外,音乐所依据的节奏还必须是咏唱者运用的节奏。这就是说,律和之“声”,必须是依永之“声”。宋代朱长文曾说:“以声依永,则节奏曲折之不失也。以律和声,则清浊高下必正也。”
三、“言、永、声、律”四种形式因素之间的关系
南北朝时代刘勰曾说:“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
四、古人对汉民族语言与音乐的关系从来是理解很深透的
汉族传统音乐的本质也就在于“声依永,律和声”。语言不但规范着音乐的旋律和节奏,而且决定着音乐的风格。
讲究格律,讲究形式美和音乐美,是我国诗歌的传统。这种传统也是汉语的特性所决定的。在我国古代长期的音乐和文学实践中,两种形式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音乐形式的发展曾促使文学形式的发展。音乐和文学的共同发展,又造成了音韵科学的建立和不断进展。但确实能够代表语言经验的任一音韵系统,一经建立,就一定能够转而为有关的艺术实践服务。从音乐的角度看来,应该说,音韵学是一向为音乐的实践服务的。”
五、古人从唐诗、宋词、元曲的实践中总结、归纳出诗韵、曲韵,在京剧流行后又出现了剧韵
音韵学科的建立使我国的文学和音乐创作纳入了规范化和科学性轨道,不但合理地协调了文学和音乐两种艺术形式的关系,而且推动了二者的结合和发展。那么什么是剧韵呢?我以为,剧韵是指戏曲中所运用的音韵。由于我国戏曲剧种众多、风格迥异,各剧种所运用的语言不尽相同,因此严格地讲,所谓剧韵应当称为“剧种音韵”。剧种音韵就是一个成熟的戏曲剧种所运用的带有规律性的规范的语言音韵形式。由于汉族语言与音乐的密切关系,剧种音乐美是由剧种音韵所规范的语言音韵美延伸、转化而来的,因此,剧种音韵决定着剧种音乐的风格特色。从艺术审美角度谈,这种风格特色即剧种音乐的“韵味”。因为京剧、评剧、越剧所运用的剧种音韵不同,所以这些剧种音乐的韵味各具特色。
剧种音韵虽然是戏曲艺术中所运用的语言音韵形式,但是由于戏曲剧种发生、发展的过程十分复杂,因此剧种音韵中的语音很少是单纯的,往往是几种方言共存的复合形式。由于几种方言语音同时运用,可能会在不同语音的交叉中产生一种新的语言音韵美,剧种音韵中所包括的方言语音已经不可能是生活中的某一种独立的方言语音了,而是由不同方言语音混合所产生的一种新的艺术语音形式。正是由这种复合的艺术语音形式产生了并决定着一个剧种基本的音乐美感,也就是“韵味”。当然,在传统音乐演唱中演员音色的个性和处理技巧,也可能产生美感。这类美感亦常常被包容在通常所理解的韵味之中,但是这些美感仅仅是就演员个人或艺术流派而言的,剧种音韵则是通过剧种语言音韵美的延伸来体现出剧种音乐整体基本韵味的。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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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信息:标题:评剧音乐的韵味,作者:权静姝,来源:未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