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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放宽

2012-06-07 |浏览:282次 | 编辑: 加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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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公司要求在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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