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文摘自《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年05期 作者:刘孝平 原题为:明代禁书述略
明代私人刻书不像宋元时期受到政府的层层监控,政府放松了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任何书籍的出版。
有明一代,政府对图书市场有诸多限禁,一旦违反,惩罚是十分残酷的。
1、禁天文图谶、邪教异说
洪武六年(1375)颁发的《大明律》规定:“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对于撰写、刊行、销售或使用“妖书”的处罚更加严厉。<大明律》规定:“造谶讳、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朱元璋以后的皇帝对此也都很重视。成化八年(1472),宪宗下诏在各地出榜,晓谕民众,不许私藏和传习妖书。成化十年(1474),都察院左都御史李宾等奏请“备录其妖书名目榜示天下…‘传司者必有刑诛”。0宪宗诏准。其中妖书名目有《换天图》<飞天历》《聚宝经》《太上玄元镜》等共计88种。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吏部马文舁又向皇帝进言,建议由都察院统一出具晓谕民众的榜文,再由各地翻印张贴,令收藏妖书者在半年内自首,将书送官烧毁,即可不予处分;地方官如乘机私自抄录民间交来的“妖书”,也作为收藏及传习者治罪,同时命令地方官继续访辑,如有以妖书妖言惑众的,即行捕治。他的建议也被采纳施行。除此之外,皇帝有时还在地方官员赴任前,特地训示他们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如成化十三年(1477),宪宗就曾在郧阳巡抚吴道宏赴任前发布指示,要他到任后时常省谕民众,不许收藏应禁之书及捏造妖言.
2、禁“奸党”文字
燕王朱棣以武力夺取建文帝的皇位之后,就把誓死效忠建文帝的大臣指为“奸党”,悬列名者50多人,均被诛杀且祸及九族。“奸党”中的著名人物有方孝孺、练子宁、茅大芳、齐泰、黄子澄等。这些被杀者的著作被指为“奸党”文字。朱棣下令,对被杀者的文字著作一概交出烧毁,私自收藏者杀。永乐三年(1405),庶吉士章朴“坐事与序班杨善同诖误,家藏有方孝孺诗文,善借观之,隧密以闻。上怒,逮朴,戮于市,而复善官”。∞在这样的禁令下,方孝孺的诗作在宣德后始稍有传播,故其中阙文脱简颇多。方孝孺的其他著作,如《周礼考次》《大易枝辞》<帝王基命录》<文统》等,则皆散佚不存。不仅对方孝孺的著作是这样,对殉难诸臣以及一切与建文帝有关的文字也是如此。永乐九年(1411),通政司上言:“黄岩县民告豪民持建文时士人包彝古所进楚王书,聚众观之,书中多干犯语,请下法司究治。旧由此而兴起的这类文字狱,大概不会少吧。
3、禁亵渎帝王圣贤的词曲、小说、纪闻
3.1禁亵渎帝王圣贤的词曲、小说
明代对杂剧创作禁令甚严。在<大明律》中就有“禁止搬做杂传律令”条款:“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尔扮帝王后妃、忠臣节烈、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扮者与同罪。”
朱棣变本加厉,以极刑来禁止此类杂剧的印卖。永乐九年(1411),明廷命各地发布榜文:“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送法司究治。”朱棣还亲自批示:“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删冒犯封建礼教的小说也在被禁之列。
《剪灯新话》是瞿佑于洪武年问创作的传奇小说集,歌颂了自由恋爱,指斥了官场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封建社会的黑暗,因而成为中国历史上被官方明文禁毁的第一部小说。山东农民李青山聚众起义,以梁山为根据地反抗明朝暴政。此次起义被镇压后,明廷迁怒于小说<水浒传》。崇祯十五年(1642),六月,崇祯下旨:“大张榜示,凡民间家藏<水浒》并原版,勒令烧毁,不许隐匿。”
#p#副标题#e#3.2禁亵渎帝王圣贤的纪闻
据史所载。因事干宫禁、擅修国史而遭限禁的有:安都的《十九史节略》、周玄玮的<泾林续记》、陈建所纂《皇明资治通纪》。其实杨维休的《泰昌日录二卷》又何尝不是因为犯了宫廷禁忌而遭限禁呢?而许重熙所著<宪章外史续编》(又名《五朝注略》)被禁的理由更加莫名其妙:“居下讪上,实录未成而五朝注略行刊行世。”可见即使内容并无不敬,著作刊行先后顺序不符统治者的规定,这样的著作也摆脱不了被禁的命运。
4、禁民间私刻历书
明朝严禁刊行私历,在历书的封面上,均印有“大明口口口口年岁次大统历”字样并钤有绝色印记:“钦天监奏准印造历日颁行天下,伪造者依律处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如无本监印信,即同私历。叼因而在明代,历书并没有在民间普遍流传,“朝廷礼制,颁历其一也。颁者,自上布下之谓。钦天监所进者,既颁于内廷,则京尹及直隶各府领于司历者,当各颁所部之民。各布政司所自印者,亦当如是。今每岁颁历后,各布政司送历于内阁若诸司大臣者。旁午于道,每一百本为一块。有一家送五块者,十块者,廿块者,各视其官之崇卑,地之散要,以为多寡。诸司大臣,又各以其所得馈送内官之在耍津者。京师民家多无历可观,岂但山中无历,寒尽知年而已哉。”
5、禁冒犯程朱理学
明王朝崇儒兴学,强化程朱理学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严禁非议。同这个学说相对立的学术著作被斥为“异端邪说”,屡遭查禁。据《万历野获编》和《千顷堂书目》所载,因诋毁周、程、张、朱之学而遭禁毁的书有:朱季友所著书,陈公懋所著《尚书》《周易》《大学》《中庸》,陈云章所著《夜思录》,林希元改编《大学经传定本》及《四书·易经存疑》,袁黄著《四书集注删正》和张世则所著《大学初议》。而王守仁所创学说则更被视为程朱理学大敌。王守仁(1472—1528)在批评程朱理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阳明学派,弟子盈天下。
明廷对他的学说不满,早在嘉靖元年(152z),礼科给事中章侨就上奏疏说:“三代以下,论正学莫如朱熹。”并不指名地批判了王守仁。世宗立即下诏:“自今教人取士,一依程朱之言,不许妄为叛道之经私自传刻,以误正学。”嘉靖七年(1528),王守仁在转战途中病死。世宗诏准追夺王守仁的爵位,禁邪说以正人心。翌年,世宗公开批判说:“守仁放言自肆,诋毁先儒,号召门徒,声附虚和,用诈任情,坏人心术。近年士子传习邪说,皆其倡导。”嘉靖十七年(1538),世宗干脆下诏:“今后若有创为异说,诡道背理,非毁朱子者,许科道官指明劾奏。”
6、禁八股文选本
明代八股取士制度,导致了八股文选本的热销。各地书坊争相刊行,建阳的书坊刊行最多,超过百种。弘治十二年(1499),吏科给事中
许天锡奏请利用福建建阳书坊发生火灾,古今书板荡为灰烬的机会,将那些“晚宋文字及《京华日钞》《论范》《论草》《策略》《策海》《文衡》仪髓》《主意》《讲章》之类,凡得于煨烬之余者,悉皆断绝根本,不许似前混杂刊行”,又建议“仍令两京国子监及天下提学等官,遇有前项不正书板,悉用烧除”。孝宗将这个奏疏交礼部议论,礼部主张:“《京华日钞》等书板已经烧毁者,不许书坊再行翻刻。”孝宗诏准。这样的措施对于八股文选本泛滥的局面,大概没有根本的扭转,因此,到了正德十年(1515),南京礼科给事中徐文溥又上奏:“近时时文流布四方,书肆资之以贾利,士子假此以侥幸,宜加痛革。凡场屋文字,句语雷同,即系窃盗,不许誊录。其书坊刊刻一应时文,悉宜烧毁,不得鬻贩。各处提学官尤当禁革。如或私藏,诵习不悛者,即行黜退。叼武宗诏准。八股文选本毕竟不是孔盂程朱的直接言论,读这样的东西,自然不如读《论语》《孟子》与程朱原著。而且士子们读八股文选本是“觊侥幸而决科”,“一旦科甲致身,利禄入手,只谓终身温饱,便是平昔事功,安望其身体躬行以济世泽民哉”?与明廷提倡程朱理学为封建王朝牺牲一己利益的本衷相违背了。简言之,明廷禁行八股文选本的实质都是要把士子们牢牢地规范在程朱学说的思想框架里,防止这些官员的预备队伍演变为程朱理学的叛逆。
7、禁官颁教材违制改制
明代初期和中期,很少有假冒伪劣图书,这是因为在明初时,政府对“五经四书”和一些重要的图书,采用“钦颁官本”作为样式,规定只能“依样翻刻”。例如《御制大诰》是重要的政令书,当时规定每户都要备一本,最初是经厂刊行的,各地大量翻印,朱元璋很是不满,在《大诰续编》的后序中专列了一条:“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舛,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画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致以重罪。”嘉靖十一年(1532)十二月,福建提刑按察司发出公函,通知建宁府:“照得五经四书,士子第一切要之书。
旧刻颇称善本,近时书坊射利,改刻袖珍等版,款制褊狭。如‘巽与’讹作‘巽语’、‘右古’讹作‘犹古’之类,岂但有误初学,虽士子在场屋,亦讹写被黜,其为误亦已甚矣。该本司看得书传海内,板在闽中,若不精校另刊,以正书坊之谬,恐致益误后学……”@
为了加强管理,按察司对建阳书坊业做了三条规定:
①颁发一批官刻五经、四书的标准本。命建阳知县“拘各刻书匠户到官,每给一部,严督务要照式翻刊,县仍选委师生对同,方许刷卖”。
②明文规定,书坊刊行的书籍,书尾就刻匠户姓名查考,再不许故违官制,另自改刊。如有违谬,拿问重罪追板割毁,决不轻贷”。
③“仍取匠户不致违谬结状缴来”,命各书坊都要写出遵规守制的刻书保证,具结画押后上交官府,作为检查处理刻书质量的凭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明代对出版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但总的来说,政治气氛比较宽松,活动余地很大,对图书的限禁往往有头无尾,如对戏曲、小说和“奸党”著作的限禁,到最后都是不了了之。这固然是由于明代统治到最后力不从心,可是对出版文化,未尝不是一种契机,因而明代出版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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