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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老年人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2022-05-26 |浏览:55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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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话说贾府被抄家之后,薛姨妈的日子也不好过,有天竟然与薛蟠、夏金桂到了二十一世纪。2021年的春节,薛蟠靠着带来的积蓄做了点小生意,给母亲买了栋房子,为了日后不再产生过户继承问题,直接登记在了自己名下,由母亲住着。房子挺好,可薛姨妈总担心夏金桂哪天会把自己给撵出去,不踏实。后来薛蟠听说可以登记房子的居住权,打听明白之后,立马给母亲登记了居住权。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薛蟠生意失败,两口子跑路,债权人直接起诉。法院查明薛蟠所欠债务,依法裁判。判决生效后执行,薛姨妈所住的房子列入被执行财产。但该房屋虽然登记为薛蟠所有,但也登记了薛姨妈的居住权,薛姨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处 理 结 果

因薛姨妈时年已经有六十,经过协商,申请执行人向薛姨妈支付了同等地段相应居住条件的房屋20年的租赁费。薛姨妈同意注销居住权,房屋被执行。


法 官 后 语

居住权,是《民法典》内容的亮点之一。在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上,可以同时设立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而且同一房屋还可以设立不止一个居住权。同样,作为物权的一种,居住权也需要登记后生效,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优先于普通债权。
居住权作为新设立的一种权利,对于物权的充分利用,解决某些家庭问题都有了很大的意义。物权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给相应的人登记居住权,在不影响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又能物尽其用,使房屋利用效益最大化。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素材由民一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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