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27年下半年始,南京政府之立法机构展开了大规模的劳工立法,起初劳工立法中包含了不少劳工保险的内容,与此,应当认为属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北伐战争中,广州军政府逐渐将自己的势力范围拓展至长江流域。之后,南京政府成立,该“国民政府”因“宁汉合作”及“东北易帜”形式上统一了中国,虽然内战不止,但国家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1927年7月9日,劳动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开始起草《劳动法典》。1929年春,《劳动法典》(草案)基本草就,共分七编,二十一章,863个条文。该法典型立法最后没有成型,而以单行法形式替代,对于后世劳动立法及社会保险立法影响颇深。该《法典》(草案)第七编为劳动保险编,分两章,第一章为伤害保险,第二章为疾病保险。老废(年金)保险、失业保险因非当时之急需,《劳动法典》(草案)并未涉及。
1945年,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社会部长谷正纲所提的“战后社会安全初步设施纲要”,内有举办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伤害、老废死亡、疾病生育、失业,四种保险分别或合并实施,除伤害保险由雇主负担保险金(费)之外,其余皆为雇主和雇员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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